董事會運作

董事會運作

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,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,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
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,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。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,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,分別計算當選名額。

董事會成員:

本公司第九屆董事(含獨立董事),任期至113年5月27日至116年5月26日止,獨立董事任期皆未達3屆。

董事會績效管理:

本公司為強化公司治理成效,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」,以提昇董事會運作效能。依據辦法規定,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,有關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,請參閱「2024年董事會績效評估報告」;112年度董事任期相關之董事會出席情形,請參閱「董事出席統計」。

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,其職權如下:

1. 公司組織、規章、制度及經營變革之核可與修訂。

2. 營業計劃之核可與修訂。

3. 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。

4. 提出資本增減之議案。

5. 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。

6. 建立或改變重要會計原則或慣例。

7. 查核會計師及法律顧問之選聘。

8. 建廠或擴建投資計劃之核可與重大修正。

9. 專門技術及商務權、著作權及專利權之取得與授權核可。

10.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賦與之職權。

 

相關之董事進修情形,請詳「公開資訊觀測站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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